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工作组:
为促进校(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相关要求,结合校(院)实际,现启动各学位点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工作主线,坚持科学评价为导向,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制定符合校(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的学位授予标准,不断提升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
二、编制范围
学位授予标准编制范围为校(院)现有学术型及专业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含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附件1)。
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可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定。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在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须单独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自设二级学科可单独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三、基本要求
(一)《学位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学位授予标准应包含本学位点的概况介绍、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及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创新成果要求等(模板见附件2-3),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要符合校(院)办学特色,突出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培养具有指导作用。在相关内容表述和关键环节要求上要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相一致,能够切实保障本学科学位授予质量,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标准应体现培养目标的区分度。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编制学位授予标准时应认真参照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https://www.acge.org.cn/encyclopediaFront/enterEncyclopediaIndex)、《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院)字〔2023〕31号)(附件4)制定,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四、工作安排
(一)各有关单位应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学位授予标准,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学位授予标准》(命名方式:“学位授权点代码+名称”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审核表》(附件5),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章、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后,纸质版于 9月27日前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219, 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jsb@sdfmu.edu.cn。
(二)研究生部汇总审核各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提交校(院)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同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公开。
五、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对于加强学科建设、深化学科内涵、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二) 充分调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全面听取学科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 确保质量。学位授予标准要充分体现各学科特色、学科实力和办学水平,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结合校(院)推进建设高质量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好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
联系人:孟雅 联系电话:0531-59556865
附件:1.《编制学位授予标准学位点清单》
2.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学术学位)
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专业学位)
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5.《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表》
研究生部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