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日期: 2023-05-09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校(院)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学科门类的相应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校(院)每年春季、秋季两次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第五条  校(院)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校(院)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博士、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

第八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术成果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的学术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学位论文和与论文相关成果的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行文规范。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博士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硕士用于论文研究及撰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博士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在相应学科应具有先进性,有一定的新见解,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研究性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应体现学位申请人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创新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重要参考。申请人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需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以学术论著为主要形式,成果须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和/或直属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可按照不同学科(类别)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相应学科(类别)博士、硕士学位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认定程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专家匿名评阅要求和程序:

(一)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须由2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须由3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博士学位论文须由5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职称、责任心强、学风端正且近年来科研成果突出的专家。博士论文评阅人须为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双盲法”评阅。

(三)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并对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和实践水平提出意见。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及答辩申请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培养单位在论文正式答辩之前对申请人的一次集体指导,是加强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必要环节,目的是查找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审查学位论文是否可以正式答辩,督促申请人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安排在论文初稿完成后,一般在正式答辩3个月之前。预答辩环节参照答辩过程组织。

(二)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须由导师审阅并写出评语,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三)培养单位组成由分管领导、导师、秘书等人参加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在学期间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取得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导师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当论文评阅结果符合答辩要求后,导师会同所在学科(专业)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三)硕士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应有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前两届学位时,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校外专家人数应超过专家总数的1/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学科(类别)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须单独组织,答辩委员会由 5-7人组成,答辩委员应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所占比例不少于2/3,校外专家比例不少于1/2。主席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过程应有记录备查。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三)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在校学习科研情况、送审专家意见。

(四)硕士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在20~30分钟,博士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在30~60分钟。

(五)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对论文水平做出评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

(八)答辩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整理答辩的材料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章  学位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审核工作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在学期间取得的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类别)学位审核标准者,方可向学科(类别)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因未取得申请学位要求的创新成果而未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可以毕业,可在一年内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类别)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一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结果和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报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1/2),会议须有记录。

(四)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做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1/2),可以做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论文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后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并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者,可以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

(五)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1/2)。会议须有记录。

(六)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应在校内公开,由研究生部按照规定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复核后送校(院)档案馆存档,硕士学位论文须送校(院)图书馆存档,博士学位论文须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复议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复议程序

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有关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可按规定程序提起复议。

(一)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决议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送达申请人。

(二)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决议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决议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对予受理的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复议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并送达申请人。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由校(院)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校(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可不作要求;在校(院)学习的港澳台研究生申请学位,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不作要求。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者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如培养方案规定可用外文撰写者,应有不少于3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校(院)有关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生效日期自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授予博士学位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三个月。学位授予结果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如发现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位外,还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1/2),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做好撤销学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包括: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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