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选聘和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3-20   来源: 质量管理办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优质社会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校(院)与产业(行业)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共享,深入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新模式,助力校(院)学科建设,提升校(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青年教师的带教水平,规范对专业型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产业(行业)导师选聘办法》,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产业(行业)导师是指愿意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一起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行业内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学位(不含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为第一导师,产业(行业)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二章  选聘基本条件

第三条 选聘范围:产业(行业)导师一般来源于与专业学位相关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校(院)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技术人员也可以参加遴选。

第四条 申报产业(行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

(二)在第一导师协助下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完成实践环节的教学。

(三)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拟聘任学科(领域)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职业资格。

(四)具有5年以上产业(行业)背景,在行业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申报岗位具体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予以优先选聘。

第三章  选聘程序

产业(行业)导师选聘程序

产业(行业)导师必须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形成合作导师组形式带教。产业(行业)导师的聘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设岗培养单位同意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行业导师职责

产业(行业)导师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在联培单位期间的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生提供完备的生活及实践实训条件。

(二)遵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导师组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指导培养研究生的义务,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引导和鼓励校(院)教职人员到产业(行业)单位创新创业,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

(五)接收优秀研究生到产业(行业)单位实习实训、就业。

第五章  行业导师的管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是产业(行业)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每位产业(行业)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研究领域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十条 由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产业(行业)导师联合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和产业(行业)导师共有。产业(行业)导师和校(院)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申报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和奖励时,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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