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研究生合作导师选聘和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3-20   来源: 质量管理办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校(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发挥优质社会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助力校(院)学科建设,提升校(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青年教师的带教水平,规范对研究生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的选聘和管理,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校(院)和直属单位之外,在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任职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较大的成就。

第二章  选聘原则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目标。合作导师的聘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校(院)导师岗位管理等文件要求,坚持以德为先,严把政治标准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师德师风考察,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四条 以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合作导师的聘任条件和数量应以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实际需求为出发点。

第五条  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二)得到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有指导博士生经历。

(三)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明显高于校(院)相应层次导师申请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且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应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的聘用审核要求。

(四)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申报岗位具体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合作导师选聘程序

校外合作导师的聘任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校内导师提出申请,校内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合作导师的聘任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合作导师的岗位职责

(一)遵守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导师组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指导培养研究生的义务,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二)负责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生提供完备的生活及科研条件。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校内培养单位是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第九条 合作导师必须与校内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形成导师组带教,原则上不单独参与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

第十条 每位合作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研究领域)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导师指导校(院)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和合作导师共有。校内外合作导师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双署名。合作导师和校(院)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申报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和奖励时,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且满足校(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及学位申请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海外合作导师选聘参照本办法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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