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6和35次校(院)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强化研究生学术活动质量管控,落实培养单位育人主体责任和学术活动举办部门或单位的协同管理责任,现对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学术活动类别的界定
研究生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研究生参加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各种专题讨论班等。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校(院)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研究生学术活动实施量化管理,按照学术活动类别设置单次学术活动学分,现对研究生参加的主要学术活动类别做出进一步界定。
1.国家及地区级学术活动:由国家或省级部门、科协及相应的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
2.校级学术活动:由校(院)及相关部门主办的学术活动。
3.学院级学术活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的量化要求(适用于2026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
1.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次数要求
(1)博士研究生培养周期内累计参与校级及以上学术活动不少于10次,且每学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及地区级学术活动。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周期内累计参与校级及以上学术活动不少于8次,且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1次国家及地区级学术活动。
2.研究生中期考核时,学术活动累计学分须不低于2学分,未达标者中期考核结果确定为“暂缓通过”。
3.培养单位举办或承办研究生学术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0次,其中邀请校外高水平专家主讲的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
三、学术活动发布及学分的认定
1.“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是校(院)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和记录研究生学习活动的平台,是研究生获取教学信息的官方途径。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研究生参加的学术活动,应在该系统发布学术活动信息;
2.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须及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参会记录及相关材料,申请学分;
3.各培养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学分申请,依规完成学分认定。